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1月17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第58号令文件《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今年5月1日开始实施。 《办法》提到,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信用信息修复的方式包括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和修复其他失信信息;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申请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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