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居间服务合同,符合什么条件法庭才承认?

2023年05月30日 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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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贷款中介公司或个人签订的贷款居间服务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至九百六十六条中:

委托人签订中介服务合同,委托人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促成合同服务事项约定,委托人应当支付合同约定好的服务费。中介合同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当然法律是公正的,无论是对借款人还是中介人,不合法不合理的,法律都会主持公道。


以下案例都可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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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借款人败诉、中介胜诉案例

案例1:

(2020)沪02民终11365号《黄某与上海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注:黄某为借款人)


借款人黄某与中介公司签订经济信息咨询服务合同,签署详细的融资需求及相关约定,约定通过中介批款后支付相关费用(3%),并接受了中介公司服务。


黄某在批款后,黄某个人原因不支付服务费,中介公司起诉黄某,法院判决:黄某应按照约定支付中介剩余相关服务费。


——合理正当的服务费,且事先已约定,事后却想赖账,不合理,更不合法!


案例2:

(2021)京02民终5469号《周某等与王某中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注:周某为借款人)


借款人周某与中介人王某签订了贷款居间服务协议,中介人按照居间协议履行并完成了借款人的委托,获得贷款,总服务费123000元,已支付27000元,还有96000元尚未支付,也不愿支付,中介起诉借款人支付剩余费用,法院判决:借款人按照约定支付中介剩余费用。


——服务费约定分期支付,中介服务按协议全部完成,借款人也应按约支付完成剩余服务费。

02 借款人胜诉、中介败诉案例

案例3:

(2021)粤01民终18363号《广州某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刘某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注:刘某为借款人)


中介以1%服务费 + 渠道服务费0.5%*36=18%,共收取刘某(委托人)放款金额的19%,放款金额50万,收取9.5万综合服务费。


刘某起诉后,法院认定且该贷款居间服务费高达贷款金额的19%,远超传统居间服务业的收费标准(如广州市房地产中介的居间服务费标准通常按成交价格总额0.5%~2.5%计收,最高不超过3%)及其他因素(具体裁判网可查看)判决:调整服务费总额为贷款金额的3%,并判令中介公司向刘某退还80000元。


——收费明显过高,法律不支持!


案例4:

(2021)渝01民终1097号《官某 重庆某科技有限公司与重庆某贸易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注:重庆某贸易公司为借款人)


借款人重庆某贸易公司与中介公司重庆某科技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并预先支付20万(定金),中介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及协议事项帮助借款人获得贷款,借款人要求中介退还20万定金,中介以前期活动费为由不予退还。


借款人起诉后得法院支持,法院要求中介公司归还20万定金。


——事未促成,高额定金不退,不合理,更不合法!


以上案例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最后告诉大家:

助贷作为一项金融中介服务,本是双赢甚至多方共赢的好事。希望借款人、中介双方都能遵纪守法、重信守诺,共同维护行业健康发展,对各方都有利!


反之,少数人为了眼前利益,不守规则,损人利己,最终伤害整体,也必然损害自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