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灰色利益链|高利转贷最高被判15年

2023年08月09日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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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7日,多平台发布“贷款灰色利益链”,多个涉案人员被立案,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通过银行获得低息贷款后,高利转贷谋利,严重扰乱金融秩序,损害国家利益。


经常有小伙伴问,民间借贷的钱“从哪里进货啊?”网贷的出借人哪来的钱。本次多名高利转贷被判,也让大家醍醐灌顶,原来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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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图可以看到目前企业资金需求还是很高。然而企业申请贷款下款速度与难度都不太理想。但公职人员,工作稳定,放款额度会比普通人高,最高额度(300w)比得上小微型企业。高利转贷就是利用了这个身份,将贷款资金高价借给需要资金的企业。性质非常恶劣,


公职人员涉案高利转贷案屡禁不止,他们中的很多人职位不低,有省厅级官员,也有县处级公职人员,覆盖党政机关、国企系统、金融系统等多个领域。这类案件多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公职人员往往伪造住房装修等理由,以个人或亲属名义从银行贷得数百万元人民币资金。随后迅速以更高利率转贷给实体企业或个人。如宁夏公安厅原副厅长贾某,他通过装修合同从银行贷得300万元,以贷款时5倍的高息转贷给小贷公司,短短数月便获利超过100万元。


二是转贷对象通常是实体企业主或个体经营者。他们面临经营困难,资金需求迫切但难以从正规渠道获得足额贷款。比如,广西某县原副调研员覃某,其朋友王某经营房地产业务,急需周转资金。王向覃请求帮忙贷款,承诺每年给50%利息作为回报。正值覃职务晋升无望之时,便动了歪脑筋,决定走“商路”。五年时间,覃分四次贷出300多万元,高息转贷给王某等人,累计获利超过100万元。


三是贷款来源主要为国有银行及农村信用社等国有金融机构。由于公职人员收入稳定,属于优质客户,这类金融机构会给予较优贷款政策,如快速审批、利率优惠等。但金融机构对资金流向缺乏跟踪审计,为公职人员转贷提供了便利条件。也有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出于私利,明知贷款将用于转贷仍为其关照放贷,成为利益链条中的帮凶。


四是转贷行为隐蔽性强。中间往往存在代理人作为掮客,真正的资金流向难以查证。公职人员将名下资产抵押贷款,然后通过朋友名义再放贷给第三方,公职人员本人隐身幕后,令监管部门难以监测。这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协作,以便掌握全链条信息。


以下几起典型案例,折射出公职人员高利转贷的具体手法及危害:

案例一:省公安厅副厅长贾某某

贾某某曾任宁夏某市公安局长,后升任自治区公安厅副厅长。2012年,贾以装修住房为名义,通过朋友在银行贷款300万元,贷款月利息仅为万分之五。但贾很快以万分之二十五的月利率将该笔贷款全数转贷给一家小贷公司。任职公安系统的贾深谙运用法律的手段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转贷期间他还换过数次转贷对象,续贷续借数次,终获利润超过100万元。2016年,贾因高利转贷罪及受贿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10万元。

案例二:地方国企负责人孔某某

孔某某曾任云南省富滇银行副行长,属国有企业高管。她利用自己在银行的地位身份,挂名为他人贷款,随后高息转贷给资金需求者。白天她端坐行长办公室,晚上则化身“钱庄庄主”,长期从事地下高利放贷活动。她还与银行某营业网点负责人勾结,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收受贿赂关照放贷。经查,其高利转贷及其他经济犯罪行为违法所得合计超过3000万元。孔的案件表明,国有金融企业高管也可能沦为灰色利益链条上的罪犯,需要强化内部监督制约。

案例三:县级政府官员杨某某

杨某某曾任河南某市副市长。2013年,杨通过其兄弟的名义在当地农村信用社贷款200万元,该信用社主任是杨的朋友。贷款后杨立即以更高利率转贷给一家地产公司,并长期占有高额利息。由于杨利用的是兄弟名义进行转贷,自己隐藏在幕后,监管部门难以查证。直到杨所在市纪委收到报案,才对杨展开调查,并最终定罪处分。杨的案例也说明了公职人员转贷手段的隐蔽性,需要各部门加强协作以获得全面的证据链条。


除上述典型案例外,还有不少省市县级公职人员因为高利转贷罪受到处分,甚至判刑。这类案件的频发提示监管还存在漏洞。


利用银行贷款转贷,捏造资金用途,一旦被立案检查都会被严惩。贷款一定要找专业的人,合法合规操作。2023年下半年以来央行出台多个政策,普通人也能正常办理贷款,通过正规的中介渠道办理银行贷款,合法前提下,贷款成本更低,不要给民间贷款留可趁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