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中介“骗贷”栽跟头,借款人拒付服务费

2023年12月25日 09:12

366

最近广州“天河法宣”公布了一个案子。借款人谭某欠下贷款70多万未还,他经营着一个贸易公司,长期使用信用卡和网贷,征信记录还不错,算得上是中介的目标客户。


在中介协助办理贷款后,该客户反悔拒付服务费,广州中介将客户告上法庭。

01

中介帮客户“包装”骗贷


谭某35岁,负债70万(主要是网贷和信用卡),有一家贸易公司。随着还款压力越来越大,谭某计划贷一笔款用于还贷,即“以贷还贷”。


2月份,谭某与广州一家中介A公司签订了《服务协议》,约定由A公司为其制定贷款计划,协助其办理贷款事宜,并支付贷款金额的6%作为服务费。服务期间,A公司知晓谭某贷款的目的是为了归还个人信用卡欠款,还了解到谭某曾在2020年注册成立了一家贸易公司。


随后,A公司让谭某配合提供名下贸易公司的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经营合同等材料。因该贸易公司没有实际经营,谭某拿不出开户许可证、经营合同和经营场地等材料,A公司多次在微信上指导谭某配合造假:“这个我可以搞掂”“欠的资料会搞掂给你”,并表示银行的现场检查“不会问啥”“下户拍照很快的”,还让谭某不要畏畏缩缩,“扮老板”就要“装得像一点”。

02

客户放弃签约


在A公司的“指导”下,谭某收到了某银行的贷款签约邀请,但谭某最终放弃了签约。


A公司认为,已向谭某提供咨询服务,多次催促谭某支付咨询服务费无果后,A公司将谭某告上法院,要求支付咨询服务费、违约金及维权所需费用共8.8万余元。


谭某辩称,A公司以流水造假、虚设办公场地、更换贷款种类等违规手段通过银行贷款审批,其认为该公司的做法不妥最终拒绝签约,并未获得贷款,因此,《服务协议》未达到最终目的,A公司的诉请缺乏理据。

03

贷款公司“合同”被认定无效


广州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与谭某在《服务协议》履行过程中以虚构流水、经营场地等违法违规手段实现该合同不当目的,该《服务协议》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并损害了贷款银行的合法权益,扰乱了金融秩序,应认定为无效,法院依法判决驳回A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A公司不服判决,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办法官段捷妤指出,本案中,A公司作为专业的融资咨询服务机构,应当知悉企业贷款过程中所应遵循的法律法规并严格遵守。涉案《服务协议》也明确约定,A公司是为谭某办理贷款,且所贷款项是为了偿还谭某的个人债务。


然而,从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看,双方一直就谭某名下一人独资公司的信息材料进行收集和确认,明显是以为谭某名下公司办理企业贷款为合同目的。


在案证据显示,A公司与谭某在明知谭某名下公司无实际经营的情况下,以租借经营场地、虚构经营情况、伪造经营合同及造假经营流水等违法违规手段骗取银行贷款,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金融秩序,法院依法认定涉案《服务协议》无效。


另外,A公司作为贷款服务提供者未能提供合法的专业服务的同时,还作为主导方怂恿、引导贷款服务接受者伪造资料骗取贷款,双方的行为均扰乱了金融秩序,破坏了企业公平、合法获取资金的贷款机制,应当为自己的过错承担责任。因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A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04

法官提醒


近几年频发案件,贷款客户以合同漏洞,或者保留中介不合规操作的证据等,拒付贷款中介费,有恃无恐。中介在谈判过程中要审核好自己的合同,也要注意自己的行为和言辞不要越界。“学谈判不是为了收高费用,是为了合规收取费用。”


法官提醒,银行贷款是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让贷款人能够通过贷款资金纾忧解困、投资发展,而其中的企业贷款不仅是企业获得资金用以推动自身发展的重要渠道之一,更是对推动国家实体经济发展的具有重要作用。银行的快速、大量放贷在惠及企业的同时,必然会对银行、对整个金融市场带来一定风险,故而银行在贷款审核过程中需要严格审查、放款后需要严格监督。


法官在此提醒,贷款人必须要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守法律法规;从事贷款咨询服务、融资咨询服务等企业也要坚守职业道德,提供合法合规的专业服务。